近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的決定》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批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績效工資背景下,職業院校教師從事培訓、技術服務等工作無法實現收入分配;校企雙向兼職兼薪、職業院校引進高層次、高技能緊缺人才和職稱同級轉評制度亟待突破等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校企合作的有效開展。從深化改革方面看,2019年9月該市入選首批國家產教融合型試點建設城市,承擔了不少改革任務,為促進教育和產業聯動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為了進一步促進校企合作,推動該市產教融合發展,有必要修改《條例》,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促進職業教育領域全面深化改革。
二、起草過程
根據寧波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及其實施方案,寧波市教育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于1月21日起草完成《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報市政府。寧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規定,將草案送審稿印發各區縣(市)政府、市級部門和立法志愿者征求書面意見,并通過市司法行政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就《條例》修訂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多次召開專門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會,對《條例》修改的重點、疑難問題進行了逐條論證。在此基礎上,寧波市司法局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市教育局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最終形成草案并提交寧波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完成后續立法程序。
三、主要內容
《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經修改后共27條,條例對職業院校的范圍重新進行了界定,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等;對職業教育的財政投入機制、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對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將其列入教育督導、學校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的評價范圍。
為了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踐的有序開展和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條例》增加了“學生的實習時間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其中頂崗實習一般為六個月,且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職業院校應當與企業、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就學生實習時間、地點、崗位、勞動安全和保護、責任保險等方面作出約定,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為了提高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的積極性,條例規定職業院校通過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并作為績效工資來源,允許職業院校及其教師、學生可以將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企業。同時對校企人員互相兼職取薪、職稱轉評、高層次和高技能緊缺人才的招聘等方面作了規定。
為了促進產教融合發展,條例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產教融合激勵機制,通過財政資金投入、政府產業基金引導等方式,支持企業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發揮企業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中的主體作用,促進教育和產業體系的資源融合。支持在校企合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參與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相關激勵機制。職業院校可以依法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習實訓基地,為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提供便利。
此外,對其他條文內容進行了修改、刪減或增加。